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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刘良安、庞立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良安,庞立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负责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良安,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庞立峤,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良安、庞立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给付借款64275.61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南里4栋25-7号房屋一套,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