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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44李家友申请执行黄永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友,黄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友,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被执行人黄永鹏,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贵州福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家友与被执行人黄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永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家友借款三十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黄永鹏与申请执行人李家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永鹏差欠申请执行人李家友借款三十万元;二、被执行人黄永鹏自愿于2017年8月10前偿还五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五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五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五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十万元;三、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偿还三十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家友与被执行人黄永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桥生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业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