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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荆州市花权农贸有限公司、菏泽市利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花权农贸有限公司,菏泽市利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花权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权,总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市利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健,经理。被执行人:吴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花权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利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涛在其妻王艳霞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花园四期1栋4单元三层一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21357,权证编号:01747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涛在其妻王艳霞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花园四期1栋4单元三层一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21357,权证编号:0174700)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