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鹃与霍金民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霍仓民,宋天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66-1号申请执行人杜鹃,女。被执行人霍仓民,男。被执行人宋天政,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鹃与霍仓民、宋天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刑初字006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鹃提出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刑初字00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