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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方占国诉董旭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国,董旭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986号原告:方占国。被告:董旭辰。本院在受理原告方占国诉被告董旭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