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丽亚与舒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亚,舒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5310号原告杨丽亚,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芳,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建平,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杨丽亚与被告舒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建平经传唤未到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交通费、停车费、修车费共计1003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舒建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2时40分,被告舒建平驾驶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车沿郑州市九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交叉口时,由于变更车道与沿九如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交叉口时,由于变更车道与沿就九如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的原告驾驶的豫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修车费8347元、拆检费、施救费1290元,交通费395元共计10032元,由被告舒建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建平偿原告杨丽亚修车费、拆检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100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丽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舒建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