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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彪与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86号原告:黄彪,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3415843827。法定代表人:甘世坚,男,壮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彪诉被告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彪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