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彪与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86号原告:黄彪,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3415843827。法定代表人:甘世坚,男,壮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彪诉被告商丘悍马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彪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