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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与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中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小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