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彬成、孙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彬成,孙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特101号申请人:叶彬成,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80********。申请人:孙坚,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龙潭岙村***号。身份证号码:3310821994********。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340号。主要负责人:金巍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放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经台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叶彬成在保险范围内合理损失医保内医药费96416.94元、伙补费1440元、护理费5616元、误工费3018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207842.8元、电动车800元合计348801.74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交强险部份按80%赔付,故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叶彬成303201.39元。二、申请人孙坚赔付申请人叶彬成非医保、鉴定费、医疗辅助费等按照80%比例划分后合计25376元。申请人孙坚前期已支付费用50000元,多付款项24624由申请人孙坚在申请人叶彬成保险赔偿款中扣回。三、以上一、二款项相抵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理赔款278577.39元直接汇入叶彬成账号【开户名:叶彬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台市支行,账号:1207061101101594365】;将24624元汇入申请人孙坚账号【账户名:孙坚,开户行:台州银行临海支行,账号6230399991013103227】。四、本次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就本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再次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静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