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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行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21行初47号之一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椒江区云西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林青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云寺路。法定代表人王枕旦,镇长。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强制及国家赔偿一案中,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