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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运佳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运佳,王旭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5民初1921号原告崔运佳,男,汉族,1992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台安县。被告王旭宏,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现住辽中县。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向东,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唐继国,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运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收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