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玉森、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森,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森,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王松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已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曙光里居住满两年,该处系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本案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被上诉人王玉森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车库位于天津市,且车库过户、交付手续的履行地均位于天津市。因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移送本案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