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国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286号原告: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士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飞,公司员工。被告:曹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国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