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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374高金康与张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康,张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374号原告:高金康,男,194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飞,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国,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海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负责人:李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告高金康与被告张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金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高金康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