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长喜与陈海春、陈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喜,陈海春,陈超,綦和,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31号原告:吕长喜。委托代理人:刘永祥。委托代理人:刘文秀。被告:陈海春。被告:陈超。被告:綦和。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旧站路50号高坎街道办事处322房间。负责人:陈凤芝。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时英。原告吕长喜诉被告陈海春、被告陈超、被告綦和、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长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