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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与石需孙占民孙军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石需,孙占民,孙军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宪杰,行长。被执行人:石需,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被执行人:孙占民,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被执行人:孙军显,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与石需,孙占民,孙军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民小字第157号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