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395号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理人:崔子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殿平,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劲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