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新民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民,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民,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雄,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黄新民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黄新民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内有就该工程款问题向甘露寺居委会进行过催讨或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请求行为,因此,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新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浚审 判 员 孙晖代理审判员 江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