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雪冰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冰,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民初466号原告:李雪冰,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国军,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李学冰与被告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冰、被告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国军偿还汽车配件买卖及修理费,共计16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国军于2013年5月11日在原告处修理汽车,欠汽车配件及修理费共计1600元,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国军辩称,承认原告李雪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国军承认原告李雪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雪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国军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如下:被告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雪冰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身判决。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