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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县飞越极限网吧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县飞跃极限网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初1713号原告:李某,男,200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森,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注册地址荣县旭阳镇北街*******号,经营地址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美丽星城。经营者:钟勋,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网吧业主。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房产公司)、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昌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4日原告与同学去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上网,因担心家长来找,从网吧侧门逃跑时,原告不慎掉入水沟受伤。此水沟系被告荣新房产公司开发河西新区而留下,没有完善配套设施和设立警示标志,只是在井盖处铺设了简易的板材,经过长期的日晒雨淋后板材已经朽烂,导致原告经过时踩到层板跌落进暗河水沟。原告被及时送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原告受伤后的各项损失为精神抚慰金7000元、医疗费12749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赔偿金115302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141991元。被告荣新房产公司没有完善附属设施建设,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没有限制原告等未成年人进入上网负有管理责任,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飞跃极限网吧工商登记信息;3.荣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4.荣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病案、手术记录、出院证明书;5.荣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计算书、居民医保出院费用结算清单;6.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川求实鉴(2016)临床鉴35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7.荣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荣县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函;8、交通费发票;9、现场照片六张。被告荣新房产公司辩称:荣新房产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美丽星城系荣新房产公司承建开发,但门面和住房及公共设施已实际交付业主和管委会多年,荣县河西管委会已经委托物管公司对该小区进行日常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荣新房产公司的诉讼。原告系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因怕家长来查,从侧面逃离进入极为偏僻的非公共场所掉进水沟受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的家长负有监护责任,原告方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应该禁止未成年人上网,其网吧侧门是不允许通行应该关闭的,网吧没有防控措施,原告在网吧经营地发生事故,网吧负有管理责任。原告的损失标准应该按我公司重新鉴定后的十级伤残计算。原告荣新房产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2.鉴定费发票。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辩称:原告等人只是经过网吧,并没有在网吧上网,原告从网吧侧门安全通道出去后受伤,网吧及时的联系了消防医院来救护并报了警。网吧为了正常经营,根据消防部门要求要有安全通道,才在网吧修的侧门,该门不能上锁,只能关闭,侧门外并没有出去的路,不知道原告等人为什么要从那里出去,网吧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网吧业主钟勋的身份证复印件;2.视频资料。本案审理中,被告荣新房产公司对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川求实鉴(2016)临床鉴3540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经过委托重新鉴定,四川燊海司法鉴定所作出川燊海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4时48分原告与几名同学共同进入位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美丽星城小区的荣县飞跃极限网吧,经过网吧走廊从网吧设立的安全通道侧门外出,原告从侧门外的窨井跌落掉入暗河水沟受伤。经网吧管理人员报警,荣县河西派出所出警处理,原告被送荣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高处坠落伤造成左股骨骨折,于当日住院至2016年5月9日出院,期间产生各项医疗费28072.29元,后经荣县医保局报销18490.96元,经中国人寿保险自贡分公司理赔3833.09元。2016年7月9日原告的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后续医疗费共计约需7000元。原告受伤后与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荣新房产公司于2009年通过拍卖出让取得荣县河西新区3号转盘侧A4-04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建开发“美丽星城”小区。荣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对荣县新城A4-04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对被告荣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下达了规划设计条件,其中要求临街高层建筑线距离规划道路8米以上,按相关规定自行配套人行道地砖、绿化,A4-04号地块内河流按暗河进行设计。原告跌落的窨井,位于美丽星城小区西面临FS线干道间,在被告荣新房产公司建设的配套设施人行道范围内,因FS线干道未铺建,现该临街路段为人行道下层设施,下方是设计建造暗河围砌的建筑物,内部为流通的暗河。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设立的侧门未与街道路面连接,安全通道只是通过侧门外自行搭建的楼梯从侧门向下延伸至被告荣新房产公司设计建造暗河的建筑物之上,该建筑呈立方体设计,分布有几口窨井与建筑下部的暗河相通,无其他道路通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749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12749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74099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跌落窨井受伤,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一)被告荣新房产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称公司承建开发美丽星城小区后已将房产和公共设施交付业主和河西管委会,但本案原告受伤的地点位于美丽星城小区西面临街人行道设施范围内,该公共设施并未完善,被告荣新房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路段建设完工并交付管理,故被告荣新房产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荣新房产公司作为该公共设施路段的施工人,对未完善的公共设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荣新房产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荣新房产公司辩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告进入网吧并从网吧侧门外出,网吧作为营业者对自己的经营地及往来人员负有管理及疏导责任,网吧设置的安全通道不具有安全通行的条件,导致原告从该通道下去后进入无法通行的危险范围,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原告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对原告受伤的结果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辩称原告等人未在网吧上网,网吧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系未成年人,不应出入网吧等场所,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负有监护管理责任,原告缺乏安全意识,原告监护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缺失,同时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在自身认知范围内的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自己受伤的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与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负此次事故50%的责任,二被告各承担25%的责任。(四)原告的医疗费经报销后剩余的部分,和经鉴定意见确定的后续取出固定物必需进行的手术治疗费属必要支出的合理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伤残等级有重新鉴定后的司法鉴定书评定,被告荣新房产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应按十级伤残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按22%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本院依法酌情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医嘱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荣新房产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支出的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8525元,与已支出的鉴定费800元品迭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因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177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85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75元,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50元,被告荣县飞跃极限网吧负担28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