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玉亮、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亮,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玉亮,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洋镇丘坊村法定代表人:丘必胜,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玉亮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8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在上杭县蛟洋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实际未冻结到97857元;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丘坊村民委员会其余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