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与崔洪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崔洪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064号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烟台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47044929。法定代表人:孙玉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王增光,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洪卫,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送达不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