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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陶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陶华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复街红旗路祥和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未落锁的黄色耐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7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陶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陶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陶华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复街红旗路祥和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未落锁的黄色耐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7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陶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且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