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文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周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刑初23号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周,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2007年6月2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1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处以50元罚款;2016年6月6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处以50元罚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抓获),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章璐,被告人刘文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文周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前往九江市内商店收购了硬盒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50条,卷烟零售价格为792.88元/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9644元。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文周来到庐山火车站欲乘火车将卷烟带往南昌予以销售,并赚取差价。后被告人刘文周在庐山火车站进站口被公安人员查获,其携带的全部卷烟均被追缴。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全部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为支持起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别检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文周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九江市分多次收购了共计50条硬盒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卷烟零售价格为792.88元/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9644元。当日10时许,刘文周携带卷烟来到庐山火车站,欲乘火车将卷烟带至南昌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随后刘文周在进站口被公安人员查获,携带的卷烟全部被追缴。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全部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姜某(南昌市宏利烟酒店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文周是湖北人,两三年前他卖过几条软中华香烟给我,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12月初,我向他定了50条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我在12月4日和6日用我用了我老婆黄某的手机给刘文周打了三次电话谈拿烟的事,我们约定价格为850元一条,我让他尽快送来。这是我们初步约定的价格,但卷烟在过节前后价格会有较大变动。2、证人黄某的证言,刘文周是湖北人,他经常来我店里问要不要收香烟。2016年12月4日左右,我老公姜某拿我的手机打电话给刘文周,向他收50条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850元每条,刘文周说烟是从他们当地烟店收的。3、证人付某(九江市浔阳区鸿叶烟酒店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文周经常来我店里收烟。2016年11月份,我卖给他两三次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每条850至860元。2016年11月底或12月初的一条上午,我卖给他10条左右的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860元每条。4、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12月4日和12月6日,黄某的手机与刘文周的手机通话三次。5、南昌铁路公安处庐山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明,2016年12月8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庐山火车站进站口将刘文周抓获,并当场从刘文周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五十条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6、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的50条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均系真品卷烟。7、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每条792.88元。8、九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复函证明,被告人刘文周在九江地区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9、被告人刘文周2016年全年乘车记录证明,2016年,刘文周频繁乘坐火车来往于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三省。10、大冶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刘文周两次均因无证从事烟草制品被处以罚款50元。11、被告人刘文周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刘文周于2007年6月2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12、被告人刘文周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周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39644元,刘文周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刘文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硬盒金圣牌(智圣出山)卷烟五十条,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艳清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祁 雯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危国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