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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系波与颜泳涛、颜永生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系波,颜泳涛,颜泳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邹系波,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颜泳涛,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颜泳生,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邹系波因与被申请人颜泳涛、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5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邹系波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邹系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系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叶若兰审判员  罗 义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干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