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仁与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双广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仁,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双广村民委员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933号原告:张金仁,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双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双广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权,系主任。原告张金仁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下露河乡双广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3月27日立案。原告张金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仁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