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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曾小云、洪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曾小云,洪卫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4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9810091-2。主要负责人:杨宇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小云,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洪卫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被告洪卫强、曾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