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连维特、张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特,张有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33号申请人:连维特,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有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维特与被申请人张有功、张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有功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维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有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名都)2幢602室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号)及C006的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2016002299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53.5元,由连维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