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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海瑞与郭峙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瑞,郭峙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545号原告郭海瑞,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峙桐,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瑞诉被告郭峙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瑞撤回对被告郭峙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