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海瑞与郭峙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瑞,郭峙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545号原告郭海瑞,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峙桐,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瑞诉被告郭峙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瑞撤回对被告郭峙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