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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等与田起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田法亮,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808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周广田(特别授权代理),均系该行职工。被告:田法亮,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田起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田起福,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田起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田法亮、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法亮、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田法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18102.30元,本息合计88102.3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另行计付,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被告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为被告田法亮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田法亮于2014年9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2015年9月1日到期,月利率为9‰,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田法亮未作答辩。田起成未作答辩。田起福未作答辩。田起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埠信用社(以下简称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与被告田法亮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被告田法亮向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借款7万元;借款人在约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2014年5月15日,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与被告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在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与债务人田法亮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05000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等。2014年9月2日,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向被告田法亮发放借款7万元,期限至2015年9月1日,月利率为9‰。截至2016年12月20日,累计偿还借款利息6558.05元,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8102.3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做出批复,批复第三条载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5年5月5日,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成立。本院认为: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向被告田法亮发放贷款,被告田法亮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历城联社柳埠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现由农商银行历城支行承担,对原告农商银行历城支行要求被告田法亮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自愿为田法亮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法亮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法亮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告田法亮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18102.3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05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法亮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田法亮、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田法亮、田起成、田起福、田起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名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