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新右旗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哈布尔、吴图雅、石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哈布尔,吴图雅,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哈布尔,男,1989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吴图雅,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乌尔逊学校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石泉,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教研培训中心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28号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哈布尔、吴图雅、石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哈布尔、吴图雅、石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图雅、石泉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的存款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