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柳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柳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索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11号A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55987039-X。法定代表人李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鲁兵,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柳纯,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4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1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