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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韩调芳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96号执行申请人:韩调芳,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宁,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调芳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费200元,由徐宁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民初16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波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