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韩调芳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96号执行申请人:韩调芳,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宁,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调芳与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费200元,由徐宁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民初16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波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