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振华与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振华,张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邹振华,男,1984年12月5日生,满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秀梅,女,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邹振华与被执行人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吉0702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张秀梅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46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0702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胡 萌执行员 刘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