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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永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孟永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092号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鹏,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永胜,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永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