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丹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职务侵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512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丹丹,女,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押绵阳市看守所。案由犯职务侵占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丹丹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丹丹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