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温树峰对冯甲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树峰,冯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46号申请人温树峰,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镇在竹街15委,工作单位开宇房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甲,男,1995年1月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9委。申请人温树峰与被申请人冯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2017)吉0723民督24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冯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甲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723民督2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温树峰负担(转入诉讼程序后自动转为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