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培彦申请廊坊市盈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彦,廊坊市盈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61号申请人:王培彦,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廊坊市盈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虎。申请人王培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盈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停放在北京市保安公司磁各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欧曼牌BJ3258DLPJB-36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王培彦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培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廊坊市盈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停放在北京市保安公司磁各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欧曼牌BJ3258DLPJB-36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培彦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