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李金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纬三路。委托代理人秦建国、杜恒,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金兴,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李金兴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金兴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行审2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栋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