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青明与谭率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明,谭率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903号原告:朱青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委托代理人:黄永生,男,1955年4月2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被告:谭率锋,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朱青明与被告谭率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青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青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青明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