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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2015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北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来到北票市东官营镇黄古屯村汤泉子组宋某的干选井口,用毛石将连接干选机的10米电缆线砸断后欲盗走,被巡视的宋某发现。2016年秋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来到���票市东官营镇山咀村扭头沟东组王某铁矿井口,用毛石砸断电机、配电箱上的电缆线共计14.5米,被巡视的王某发现后逃跑,经鉴定:黄某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754元。2016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来到北票市东官营镇扭头沟矿区齐某1井口,用毛石砸断配电盘上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700元。2016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来到北票市东官营镇扭头沟矿区齐某2井口的小房,用石块将房内配电设施上的电缆线和井口水泵上的电缆线砸断后,被巡视的王某发现后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48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共盗窃四起,盗得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934元。上述事��,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王某等人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754元;退赔被害人齐某1经济损失700元;退赔被害人齐某2经济损失1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