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981磊若软件公司与海安县实验中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海安县实验中学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8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县实验中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草坝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益顺,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涛,该中学工作人员。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实验中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审 判 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