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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开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开宝,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周开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开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开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开宝与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承包鱼塘问题有民事纠纷,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开宝为达到个人目的,不顾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的批评制止,多次来到无为县刘渡镇政府、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喝农药、跳楼、发表极端言论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2015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来到无为县刘渡镇刘渡社区委员会,在该居委会的会议室喝下农药相要挟,后被社区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2015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到无为县刘渡镇政府二楼阳台,在阳台上以跳楼相威胁,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劝说和施救时,被告人周开宝喝下随身携带的农药,后被公安民警送至医院救治。3.2016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拨打原刘渡社区书记侯某1电话,在电话中对侯某1进行辱骂和威胁。4.2016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开宝携带被子和稻草来到无为县刘渡镇政府一楼,以留在镇政府睡觉相威胁,后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走。5.2016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到无为县刘渡镇政府朱某1镇长办公室,以喝农药相威胁,被朱某1制止。6.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开宝携带被褥等生活用品来到无为县刘渡镇党委书记钱某办公室,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在钱某办公室睡觉相威胁,后于2017年1月3日才离开钱某办公室。7.2017年1月4日16时许,刘渡镇政府、刘渡派出所等工作人员来到被告人周开宝家中送达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被告人周开宝阅读调查报告后对报告内容不满,当场发表极端言论相威胁,表示要制造社会影响。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周开宝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关于周开宝信访案件的调查报告、本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朱某1、丁某、侯某1、侯某2、陈某1、翟某、陶某、何某、俞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开宝的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开宝多次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周开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开宝与无为县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渡社区”)因承包鱼塘问题有民事纠纷,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开宝为达到个人目的,不顾无为县刘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的批评制止,多次来到刘渡镇政府、刘渡社区,以喝农药、跳楼、发表极端言论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2015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来到刘渡社区,在该社区的会议室喝下农药相要挟,后被社区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2015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到刘渡镇政府二楼阳台,在阳台上以跳楼相威胁,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劝说和施救时,被告人周开宝喝下随身携带的农药,后被公安民警送至医院救治。3.2016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拨打原刘渡社区书记侯某1电话,在电话中对侯某1进行辱骂和威胁。4.2016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开宝携带被子和稻草来到刘渡镇政府一楼,以留在镇政府睡觉相威胁,后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走。5.2016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携带“百草枯”农药到刘渡镇政府朱某1镇长办公室,以喝农药相威胁,被朱某1制止。6.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开宝携带被褥等生活用品来到刘渡镇政府党委书记钱某办公室,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在钱某办公室睡觉相威胁,后于2017年1月3日才离开钱某办公室。7.2017年1月4日16时许,刘渡镇政府、刘渡派出所等工作人员来到被告人周开宝家中送达信访案件调查报告,被告人周开宝阅读调查报告后对报告内容不满,当场发表极端言论相威胁,表示要制造社会影响。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周开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传唤至无为县公安局刘渡派出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开宝的年龄及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周开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传唤至无为县公安局刘渡派出所的事实。(3)无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周开宝伙同他人在无为县刘渡镇刘渡新街道侯某3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无为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500元的事实。(4)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开宝原承包刘渡社区的环镇洲套内鱼塘,于2014年12月合同到期,2015年1月8日,刘渡社区对外发包该鱼塘,由侯某3中标,但周开宝一直以该鱼塘投资较大,未给予补偿为由,拒绝将鱼塘交出。2015年3月至今,周开宝多次携带农药分别到刘渡镇政府、刘渡社区以喝农药相威胁,以获取所谓的补偿。周开宝近期扬言会采取极端手段制造社会影响,为此刘渡镇政府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开宝于2016年12月30日晚携带被褥、席子、洗漱用品等物,自行进入刘渡镇政府党委书记钱某办公室打地铺,直至2017年1月3日离开,其行为导致刘渡镇政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事实。(6)关于周开宝信访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中共无为县县委对被告人周开宝反映因鱼塘承包权属产生纠纷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追究公安、法庭责任,并反映自己服毒身体受伤由谁承担责任等问题,中共无为县委周开宝信访案件联合调查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细致调查,认为无为县公安局接、处警程序合法;无为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周开宝应按照合同约定让出环镇洲套鱼塘,刘渡社区对外发包环镇洲套鱼塘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与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后期采取喝农药等极端方法表达诉求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42号、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依法驳回被告人周开宝诉请刘渡社区及侯某3返还其原先承包的80亩鱼塘及全部地上附属物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令被告人周开宝清理其所承租的环镇洲套内的一切财物,并让出环镇洲套所承包的面积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镇长,被告人周开宝之前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刘渡社区通过公开招标,周开宝没有中标,但以对鱼塘投资过大为由,要求刘渡社区给予30万元补偿,否则拒绝交出鱼塘,之后周开宝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端以败诉告终,但仍拒绝交出鱼塘。周开宝以此为借口,多次到刘渡镇政府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其与镇政府的正常办公,并扬言去学校抱小孩到刘渡镇政府跳楼,对政府及学校造成恐慌。(1)2016年2月23日9时30分许,周开宝进入其办公室问其怎么处理侯某1(刘渡社区书记),其回答处理侯某1要有依据。周开宝拿出一个农药瓶并拧开瓶盖,当周开宝准备撕掉药瓶封口的封膜时,其去夺周开宝手中的药瓶但没有夺下,其从办公桌出来走到周开宝面前伸手去夺周开宝的药瓶,还是没有夺到。其对周开宝说有事情好好说,周开宝将瓶盖拧上并将药瓶放进他自己衣服口袋中,刚好翟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其就让翟某打电话给刘渡派出所所长班某。过了几分钟,班某来到其办公室,其二人一同劝说周开宝,周开宝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刘渡镇政府必须处理侯某1,不能让侯某1当刘渡社区书记;二是在法院诉讼期间他承包的鱼塘中的鱼被偷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政府必须给予解决;三是解决周开宝女儿学费8000元。其回答鱼塘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女儿学费问题政府会尽量考虑。大约11时许,周开宝情绪稳定后,其让周开宝拿出药水瓶,周开宝回答药水是假的,班某要他将假的药水瓶拿出来,周开宝拿出药水瓶后被班某夺了过去,周开宝声称家里还有。过了一段时间,周开宝就走了,临走的时候声称要其在一个月内处理好事情,处理不好还会再来找其。(2)2016年1月18日8时许,周开宝抱着稻草、被褥到刘渡镇政府,并将稻草、被褥放在政府大楼一楼楼梯旁边的走廊上,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解决女儿学费问题;二是身体不好,要求政府安排人员陪他去治疗;三是要求政府处理侯某1,如果达不到要求,就睡在政府不走。其给予周开宝答复,关于学费问题,政府会争取救助政策;关于身体不好,可以去医院看,根据新农合政策,会给予相关报销;关于侯某1的问题,如果侯某1有违法违规问题,肯定会给予查处。后来经多人劝说,周开宝抱着被褥和稻草回家了。(3)2016年2月15日9时许,当其一个人在办公室时,周开宝为侯某1和女儿学费问题质问其如何处理,周开宝临走的时候说两个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其就从学校抱两个小孩到政府跳楼。(4)2016年2月18日8时许,其在刘渡镇政府陶某办公室谈论事情,被告人周开宝来到办公室并将他女儿学费问题的报告送给其,其回答会尽量考虑困难群众的问题,周开宝回答学费问题是小事,主要还是要处理侯某1以及诉讼期间鱼塘的鱼被偷了公安机关未立案问题,如若事情处理不到位,他就从学校抱两个小孩到镇政府跳楼。其和陶某都劝周开宝不要做过激行为,周开宝放下狠话就走了。(5)2015年3月8日下午,刘渡社区书记侯某1对其说周开宝携带农药到刘渡社区喝下农药,刘渡社区村干部及时将周开宝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救治,直至周开宝康复出院。(6)2015年7月9日8时许,周开宝携带药水瓶到刘渡镇政府二楼阳台要跳楼,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以及消防大队官兵均到现场劝说,周开宝在阳台上将药水喝下去了,后被及时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治疗,周开宝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均由镇政府垫付的事实。(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党政办副主任,2016年12月30日晚至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周开宝携带被褥在刘渡镇党委书记钱某办公室睡觉,1月3日才离开,在此期间其与侯某5等人多次劝说周开宝离开,周开宝均拒绝离开,一直由其照顾周开宝饮食,周开宝的行为牵扯不少人精力的事实。(3)证人侯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社区书记,被告人周开宝一直承包刘渡社区的鱼塘,2014年12月31日到期,2014年12月15日社区就开会研究鱼塘后期承包事宜,最后决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权。2015年2月8日,周开宝与侯某3等5人均参与投标,最后侯某3以10200元中标,鱼塘承包经营权按程序转给了侯某3,但周开宝一直未让出鱼塘。2015年3月8日,周开宝先去刘渡社区主任陈某1家找陈某1,陈某1不在家,之后周开宝在社区找到其,周开宝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其回答鱼塘按照程序该由谁承包就由谁承包,周开宝从上衣口袋里就拿出一瓶药水往嘴中倒,陈某1坐在周开宝边上看到周开宝喝药水就赶紧将药瓶拉下来了,周开宝往地上一躺,其赶紧报警了,之后就将周开宝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救治。此后,周开宝就经常打其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自己,其还不敢不接电话,怕周开宝到家中找麻烦,周开宝的行为已影响其生活。2015年7月9日早上,其在村部开会,原刘渡镇党委书记凌某拨打其电话声称周开宝到镇政府跳楼,让其找找和周开宝关系不错的人来做周开宝思想工作。之后其与陈某1等人赶到镇政府,因为之前承包鱼塘的事,其根本没法劝周开宝,周开宝在镇政府闹了一个上午,最后喝了农药后被刘渡派出所民警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4)证人侯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社区的会计,被告人周开宝原先承包刘渡社区环镇套洲鱼塘,2014年12月31日已到期。刘渡社区通过招标程序,周开宝没有中标,周开宝就起诉刘渡社区及中标人侯某3要求归还他原先承包的80亩鱼塘,但在开庭之前,周开宝觉得胜诉可能性较小,就携带农药到村部,以喝农药的方式来要挟社区归还鱼塘及地面附属物。2015年3月8日13时许,其接到侯某1电话,侯某1声称周开宝将到村部,其就赶到村部。14时许,周开宝走进村部与其打过招呼后直接走进会议室,没过一会,其听到陈某1喊其进去,其进入会议室看到周开宝坐在地上,陈某1说周开宝喝了农药水,之后侯某1报警了并拨打了120,随后刘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因120急救车还没有到,村干部与民警将周开宝抬上面包车,其与陈某1以及派出所民警将周开宝送往无为,在半路遇到了120急救车,周开宝在无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周,费用4800元由刘渡社区垫付。2016年12月30日20时40分许,其接到陈某1电话,声称周开宝携带被褥到刘渡镇政府钱某办公室睡觉,并让其与刘渡镇政府干部一道看着周开宝。其与侯某4、丁某、侯某5轮流做周开宝思想工作均无果,第二天早上8时许,其离开的时候周开宝还在钱某办公室睡觉,后来其听说周开宝一直在钱某办公室待到1月3号的事实。(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13时许,其与侯某1等人在刘渡社区谈事情,被告人周开宝来了,侯某1问他为何在电话中骂人,周开宝就从大衣口袋中拿出一瓶药水,拧开瓶盖并用村部办公室的笔芯刺破药瓶的封膜,紧接着将药水倒入嘴中,其将药水瓶夺下,但周开宝满嘴都是药水,其用抹布给周开宝擦嘴并劝周开宝去医院,周开宝不听,其就拨打了120,因怕时间来不及,就用车将周开宝送往无为,在襄安镇遇到了120急救车,又将周开宝转到120急救车上,周开宝在无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六、七天,花费五千多元均由刘渡社区垫付。周开宝是因为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到期,刘渡社区通过公开竞标,周开宝没有中标,但他拒绝交出鱼塘并要求社区赔偿他30万元,之后刘渡社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周开宝交出鱼塘,周开宝觉得胜算很小就喝农药水要挟刘渡社区。2015年7月9日8时许,刘渡镇政府凌某书记给其打电话声称周开宝坐在镇政府二楼阳台上准备喝药水,其赶到刘渡镇政府看到周开宝一个人坐在二楼阳台围栏上,并扬言政府处理不公要从楼上跳下去,当时很多人都在劝周开宝,周开宝看到其以后还骂自己,其依旧劝周开宝,过了半个小时,无为县消防大队武警官兵赶到现场还铺设了气垫,其走到政府二楼走廊,二楼走廊还有很多人在劝周开宝,周开宝就从阳台上下来了,但他喝了农药,其等人将周开宝抬上车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之后转到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社区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轮流去医院照看周开宝,周开宝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现在听说周开宝还经常去政府闹事,并扬言带两个小孩子去政府跳楼的事实。(6)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1)2015年7月9日8时许,其看见被告人周开宝坐在刘渡镇政府大楼二楼阳台上,楼下很多人在劝周开宝下来。过了半个小时,无为县消防大队的人在铺设气垫的时候,周开宝看事情闹不下去了就顺手将放在身边的农药喝了一口,紧接着将药瓶摔到楼下并自己从阳台上走到走廊,派出所民警将周开宝抬上警车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了。(2)2016年2月23日9时30分许,其在刘渡镇政府朱某1办公室谈事情,其看到周开宝进入朱某1办公室,其就出来了,但在门口听到周开宝吵闹的声音,其又返回朱某1办公室,朱某1让其拨打刘渡派出所所长班某电话,之后班某来了的事实。(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镇政府副镇长。2015年7月9日8时许,其在办公室中听到外面有吵闹声音,就从办公室出来看到被告人周开宝坐在政府二楼阳台的围栏上,政府工作人员都在劝周开宝下来,周开宝就是不下来,之后无为县消防大队武警官兵来铺设气垫,周开宝就喝了农药水并从阳台走到二楼走廊,随后被派出所民警抬上警车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抢救了,其听说周开宝喝的是“百草枯”除草剂的事实。(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镇政府纪委副书记,其证实内容与证人陶某证言一致。另证实2016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开宝抱着被褥、稻草到刘渡镇政府,将被褥等放在政府楼梯下面的走廊,其问周开宝抱着被褥到政府干什么,周开宝回答他的事情政府没有处理好就在政府睡觉,之后其将周开宝拉到办公室坐了半个小时。周开宝在政府大楼里逛的时候,凌某将他喊到办公室了。当天下午5时许,周开宝就带着被褥、稻草离开政府的事实。(9)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司法所所长,一直参与被告人周开宝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纠纷一事。周开宝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刘渡社区对鱼塘承包权进行公开竞标,但周开宝没有中标,但他认为对鱼塘投入较大,鱼塘应该属于他自己的,就拒绝交出鱼塘。2015年1月26日,周开宝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渡社区返还鱼塘。后来周开宝咨询律师认为胜诉可能性不大,于2015年3月8日携带农药到刘渡社区村部,以喝农药水的方式逼迫刘渡社区返还鱼塘,经过村干部及时抢救,周开宝于2015年3月13日康复出院。2015年3月24日,无为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驳回了周开宝的诉讼请求,之后周开宝多次去刘渡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政府处理侯某1并赔偿他经济损失30万元。2015年7月9日8时许,周开宝携带农药在政府大楼二楼阳台护栏上坐着,最后周开宝喝了农药被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应急处理,后转院至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治疗,周开宝痊愈后平安出院。2016年1月18日8时许,周开宝将稻草和被褥放在镇政府楼梯口的走廊处,要求政府解决他女儿的学费,还要求政府安排人员陪他去治疗并处理社区干部侯某1,如果政府达不到上述三个要求就睡在政府不走。后在众人的劝说下,周开宝抱着被褥回家了。2016年2月23日14时30分许,其听到朱某1在电话中讲上午周开宝携带农药在他办公室准备喝农药被他夺下了,周开宝临走的时候说如果事情处理不好就从学校抱两个小孩到政府跳楼。2016年2月25日,周开宝又到刘渡镇政府,在门口遇到其与侯某5,周开宝要其带话给朱某1,如果政府不处理侯某1,他就从刘渡初中抱两个小孩到刘渡镇政府跳楼,之后周开宝就离开了的事实。(10)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7月9日8时许,其在刘渡派出所门口遇到周开宝,周开宝骑电动自行车去了刘渡镇政府,其也跟在后面到了政府。其看到周开宝在政府一楼党政办办公室没找到人,就到了二楼坐在阳台的护栏上,面朝南,两腿放在护栏外面,周开宝左边放着鞭炮,右边放着茶杯、蓝色药瓶和香烟打火机,其在楼下劝周开宝,周开宝看到凌某从食堂出来就骂凌某,凌某报警了。周开宝看到楼下人少就点燃了鞭炮扔到楼下,鞭炮炸完以后聚集了很多人,派出所民警也到了现场,之后其就离开了现场,后来听说周开宝喝了药水被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了。另其看到周开宝于2016年1月18日8时许携带被褥、稻草到刘渡镇政府,周开宝声称要是政府处理不好就睡着不走的事实。(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7月9日7时30分许,其从政府食堂吃过早饭回办公室,其看到被告人周开宝从政府二楼西侧走廊玻璃窗上向政府二楼阳台上翻越,这时政府驾驶员吴师傅停好车在政府楼下劝周开宝下来,之后凌某也过来劝周开宝,周开宝骂骂咧咧的不愿意下来。派出所民警和刘渡社区干部也过来劝周开宝,周开宝仍然没有下来。大约9时30分许,无为县消防大队过来了,准备铺设气垫的时候,周开宝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喝下去了,消防队员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冲上二楼对周开宝进行抢救,之后将周开宝送到医院抢救的事实。(1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周开宝系堂兄弟关系。2015年7月9日上午,刘渡社区侯某1拨打其电话,告诉其周开宝在镇政府跳楼。其到现场以后看到周开宝坐在镇政府大楼的二楼阳台上面,下面好多人在劝他。在消防大队铺设气垫的时候,周开宝喝了农药,之后派出所民警将周开宝送往医院的事实。(13)证人周某2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周某1的证言内容一致。(1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周开宝坐在刘渡镇政府二楼的阳台上,很多人规劝周开宝下来,9时30分许,无为县消防大队到现场了,周开宝很紧张就喝了一口农药,派出所民警和消防队员就冲上楼,周开宝自己从阳台上下来了,最后派出所民警将周开宝送往医院的事实。(15)证人古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渡社区工作人员,被告人周开宝系该社区居民。2016年12月31日,其接到刘渡社区主任陈某1的通知,让其到刘渡镇政府钱某办公室看守周开宝。当晚23时30分许,其到钱某办公室看到周开宝在地上打地铺睡觉,其就在边上看着他。次日8时30分许,丁某送来早饭,其吃过早饭就离开了。2017年1月2日,丁某再次安排其到钱某办公室看守周开宝,其于当晚23时30分许到了钱某办公室,周开宝还是在地上打地铺睡觉,其于2017年1月3日8时许离开。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开宝为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的事多次到刘渡社区和刘渡镇政府闹,希望政府将他反应的一系列问题解决掉,之前政府也给予周开宝经济上补偿,希望周开宝不要再闹了,但周开宝不听劝,这次想引起政府的重视,抱着被子去政府睡觉的事实。(16)证人侯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2017年1月4日16时许,其与俞某、朱某2、徐某、侯某4等人一起到被告人周开宝家送达无为县县委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俞某将调查报告递给周开宝,周开宝看了调查报告以后很激动,扬言要冲到学校抓两个小孩摔死,并让钱某准备好钱。周开宝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之后其等人就离开周开宝家。周开宝扬言要抓小孩摔死,给别人造成恐慌,刘渡镇政府也有压力,担心周开宝采取极端手段制造社会影响的事实。(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中心小学校长,因被告人周开宝多次扬言报复社会,刘渡镇中心小学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告知学生、家长注意安全,当时整个学校都是人心惶惶的事实。(18)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其无为县刘渡镇刘渡社区向日朵朵幼儿园园长。其不认识被告人周开宝,但从2016年2月份开始,听说周开宝经常去镇政府上访,他曾经扬言去学校、幼儿园逮两个小孩跳楼。2016年下半年,刘渡派出所民警到幼儿园对治安防范工作进行了检查,还召集学校、幼儿园开会,加强治安防范,为此幼儿园也加强了安全管理的事实。(19)证人古某2证言的内容与证人缪某证言的内容一致。(2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周开宝的姨夫。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周开宝打电话让其骑三轮车拉一捆稻草到周开宝家中,周开宝抱一床被子放在车上,让其拉到刘渡镇政府,周开宝骑电瓶三轮车也到了刘渡镇政府,周开宝让其将稻草和被子抱到楼梯口,其就将被子、稻草放在刘渡镇政府一楼楼梯口东边的墙边上,之后其就骑车回家了。下午,侯某5打电话让其将被子和稻草拉走了。因周开宝之前承包鱼塘投资较大,后来鱼塘让别人承包了,周开宝认为损失过大,就找政府讨要说法,镇政府没有赔偿损失,他就准备到政府睡觉的事实。(21)证人侯某5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系同社区居民,相互熟悉。周开宝原先承包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2014年12月到期后,刘渡社区对外招标,由侯某3中标,因周开宝想继续承包鱼塘,就找到刘渡社区,想与侯某3协调。刘渡社区干部侯某1、陈某1要其协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不了了之。2015年7月9日,周开宝在刘渡镇政府喝了农药,刘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周开宝送到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治疗,其根据安排从7月12日开始到医院陪护,前后陪护20天,主要工作就是与周开宝聊天,并关注他病情,镇政府还有其他工作人员轮流陪护,周开宝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刘渡镇政府支付。2016年8月份左右,周开宝在刘渡镇政府焦某办公室声称要去学校抱小孩跳楼,其与焦某都劝周开宝不要这样做。2016年12月30日晚上,其根据刘渡镇政府的安排,其与丁某、侯某4、侯某2四人对周开宝进行劝导和陪护,其到钱某办公室的时候,周开宝已经带了被褥等物品在睡觉了,其陪护到第二天早上。自从周开宝在刘渡社区办公室喝过农药以后,刘渡镇政府多次让其做周开宝的稳控工作的事实。(2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无为县刘渡镇中心学校校长。其听说周开宝曾有两次喝农药的过激行为,并多次到镇政府上访。2016年下半年,刘渡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提到周开宝扬言要到学校抱两个小孩跳楼,政府要求中心学校加强辖区内校园的安全管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的事实。3.被告人周开宝的供述,证实(1)关于刘渡社区环镇洲套鱼塘的事情,调查组调查了四个多月一直没有结果,其就抱着被子到钱某办公室睡觉讨要调查结果。其是2016年12月30日晚上去的,12月30日晚上在沙发上睡的,之后三个晚上都是打地铺睡的,政府工作人员丁某、侯某5、侯某2、侯某4及古某1在办公室陪着自己,其于1月3日回家的,那几天刚好是放假期间应该不影响政府的工作。(2)2017年1月4日,刘渡镇政府、刘渡派出所、刘渡司法所及刘渡社区的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其看到调查报告只提到鱼塘的事情刘渡社区存在瑕疵,其他事情都没有提,当时自己很生气,情绪也很激动,当时说抱两个小孩跳楼,说的是气话,其自己也有小孩,就算杀死自己也不会抱小孩。工作人员让其在一张纸上签字,其没有签字,之后他们都走了。(3)2015年3月7日,诉讼代理人夏某让其到律师事务所,夏某对其讲官司赢不了,其很生气。3月8日,其就带了一瓶农药到刘渡镇政府,因是礼拜天,其又带农药到侯某1家,最后到了刘渡社区,因侯某1与其言语不和,其就喝了“百草枯”除草剂,侯某1当时没有抢救,说要报警,最后刘渡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才将其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治疗,3月10日出院。(4)2015年7月9日,其打电话给无为县人民法院法官朱某3,在电话中其讲要是事情处理不好,其就跳楼。朱某3回答那你跳楼,跳楼就出名了。其很生气,就从家中带了农药和鞭炮到刘渡镇政府,准备到凌某办公室喝农药,但办公室没有人,其就坐到政府二楼的阳台上,放了鞭炮,政府的一个驾驶员在现场劝自己,政府的领导不劝解反而报警,最后刘渡派出所和无为县消防大队的民警到了现场,其当时手上拿了“百草枯”除草剂,其对民警说要是敢上来就喝农药,其见民警抓自己,就喝了一口“百草枯”,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后来转到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治疗,8月26日左右出院。(5)2016年1月18日上午,因刘渡镇政府欠其23000元钱,其就让陈某2骑车将被子和稻草拉到刘渡镇政府,其将被子和稻草放在政府一楼的楼梯口,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镇政府陶某答应将钱给自己,其就将稻草和被子拉走了。如果其不去政府睡觉,政府就不会将钱给自己。(6)2016年2月22日,其在家中吃饭,听说有人认为其喝的农药是假的。第二天其就到了刘渡镇政府朱某1办公室,其见到朱某1说自己腿疼,让政府出钱给自己看病,朱某1回答凌某调走了,现在没人拍板给其钱,要等新的书记来了再给钱。随后其从身上拿出一瓶“百草枯”放在朱某1桌子上,朱某1从椅子上站起来准备夺药瓶,其又拿回药瓶放回自己的口袋,过了一会儿,刘渡派出所班某来了把“百草枯”拿走了,其也回家了。其到朱某1办公室主要是证明“百草枯”除草剂不是假的,想把除草剂倒在朱某1办公室的小花上试试,但朱某1抢药瓶其就没有倒的事实。4.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2月23日无为县公安局刘渡派出所民警对刘渡镇政府朱某1办公室进行现场勘验,在朱某1办公桌上发现一瓶“百草枯”除草剂的事实。5.视听资料,证实(1)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周开宝在刘渡镇政府朱某1办公室喝农药(未遂);(2)2017年1月2日15时至2017年1月3日22时周开宝在刘渡镇政府钱某办公室睡觉;(3)2017年1月4日16时14分至16时21分刘渡社区等相关单位送达调查组调查结论至周开宝家;(4)2016年1月9日周开宝对侯某1进行辱骂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开宝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开宝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开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开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俊 生审 判 员 陈某1玲人民陪审员 赵 昌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