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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白塔村村委会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白塔村村委会,彭顺尧,王全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43号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法定代表人:吴红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白塔村村委会,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丁润福。第三人:彭顺尧,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属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全贵,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白塔村村委会、第三人彭舜尧、第三人王全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雅安美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