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鹏飞与庞伟、燕飞、庞瑞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飞,庞伟,燕飞,庞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杨鹏飞,男,1991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庞伟,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燕飞,女,1985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庞瑞芝,女,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鹏飞与庞伟、燕飞、庞瑞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38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2300元庞伟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