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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福权与黄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权,黄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585号原告:罗福权,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黄德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罗福权与被告黄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福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福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8月14日,被告说好出售脐橙给原告,原告便将全部脐橙款8500元付给被告,并另借给被告300元。但被告最后未将脐橙出售给原告,遂于2016年2月6日写下88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归还,如逾期归还则每日付违约金贰佰元。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汇款收据一张,欲证明被告黄德成共欠原告8800元的事实。黄德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和汇款收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买卖脐橙和民间借贷事宜进行协商后,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福权欠款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德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