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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奔越电子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铭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奔越电子有限公司,开平市铭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00号原告:佛山市奔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村大南中街10号。经营者:黎汉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铭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荻海风采路272号之三厂房。法定代表人:卢月华。被告:卢月华,住址: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奔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铭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奔越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定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