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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与八杨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杨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号。负责人:常学江,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室。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东路八冶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马林,男,生于1965年1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号***室。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建及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杨建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上诉人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林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天水市麦积区,故本案不属于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和二被告住所地虽均不在天水市麦积区,但租赁物使用地在天水市麦积区,故合同履行地在天水市麦积区,且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管辖,该约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提出该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与杨建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的问题,需通过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的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