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公方庆、刘层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村民委员会,公方庆,刘层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方庆,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层厚,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福,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鲁1321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沂南县张庄镇府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公方庆、刘层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原告提出对地上物进行价值评估而中止诉讼,现已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