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祥发、余怀林与黄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发,余怀林,黄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发,男,汉族,1952年11月11日出生,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黄疆斌,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余怀林,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景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发与被执行人黄疆斌、余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黄疆斌、余怀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祥发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疆斌、余怀林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疆斌同意与另案一起每月向曾祥发返还2000元直至返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搜索“”